臺北市國稅局說明,為了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,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,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,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,但是如果是個人透過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、買來尚未使用就發現不適用、或他人贈送而不合用的物品,就不屬於營業稅的課徵範圍。
而且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果每月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(銷售貨物8萬元、銷售勞務4萬元)者,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(稅籍)登記。換句話說,如果個人以營利為目的,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,且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,就需速速向所轄國稅局的分局、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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