卡債族望穿秋水的法院更生裁定出現具體進展!法扶基金會昨表示,四月十一日送出的全國首件更生案件,已在五月五日獲得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通過,此案最大意義在於:參加九十五年銀行公會協商機制的二十二萬債務人,未來聲請更生將有例可循。
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第一五一條規定:「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,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」
由於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」並無明確定義,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舉例解釋,曾接獲不少債務人詢問:懷孕了多一個人要養、小孩考上私立大學沒考上國立的、家裡有人車禍費用增加、原本有工作但被減薪、怕討債公司上門只好硬著頭皮借錢還銀行錢…等等,到底算不算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?」
台北地院五月五日裁定結果,讓擔心司法裁判可能向銀行傾斜的債務人鬆了口氣。
在這案例中,聲請更生的小兒麻痺患者黃先生,因為找看護每五天要付一次錢,認為找看護不如娶老婆,卻因老婆有工作能力,導致每月補助的低收入費用減少,無法按先前條件還銀行錢。
黃先生說,他為了籌措「娶某本」,向台新、中信、大眾、富邦、國泰、聯邦六家銀行借了六十四萬,九十五年參加銀行公會協商機制,每月都拿低收入跟殘障補助的錢還銀行,還到今年一月剩下五十萬左右。
由於娶來的大陸新娘本身有工作能力,黃先生從原本第一類低收入戶改列為第二類低收入戶,補助款從每月一萬五千多元降到一萬一千多元,本講好的還款方案如法履約。
法官認為黃先生並非故意賴帳不還,符合「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」,在五月五日裁定更生通過。林永頌說,所謂裁定更生通過,代表債務人可以開始進行更生程序,也就是可以開始和債權人商談新的還款條件。
原則上,如果二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同意,黃先生就可以開始更生方案,如果債權人不同意,法官也可以認為更生方案公允,逕行裁定同意更生。